,又會收到分紅收益
,但就目前的各項政策中并未明確限制股東同時擔任持股公司的股東
。
其實分紅作為員工激勵也是一種“變相”的工資(獎金),但因為員工持股關系的存在將會導致員工日常工資與分紅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處理發(fā)生差異。
員工的工資薪金是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的,并且可以作為三項經費的計算基數(shù),但股東分紅是稅后行為,不能在稅前扣除。
員工工資薪金適用七級分級稅率有扣除項,屬于綜合所得的一種,需要在實際發(fā)放的次月預扣預交,并在次年的5月底之前匯算清繳。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屬于分類所得,稅率固定為20%且無任何可扣除項目。綜合來看,如果參與股權激勵的員工收入較高,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因為是固定稅率將會極大程度上平易工資薪金的個稅稅負。
公司薪酬體系應該與經營狀況相匹配,各級員工的薪酬應該有統(tǒng)一標準,因此對于持股股東擔任員工領取的工資薪金,金額需要符合公司薪酬體系的相關規(guī)定,具備真實、合理性至關重要。
2)員工持股是否需要實繳?
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需要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實繳出資,員工同樣不能免除出資義務。因此
,員工持股本身可能就是一種激勵
+募集資金的方式,員工可以取得后續(xù)分紅收益
,但也需要向企業(yè)投資自有資金,或者是將后續(xù)分紅再返投到企業(yè)作為其出資
。或者將會演變成員工持股
,但約定不承擔出資義務
,這種模式會與代持股有部分相似之處,但又不完全相同
,代持股一般不會給代持人分紅,即使形式上是代持人取得分紅也需要再轉給被代持人
,但我們這里所說的代出資
,分紅收益還是歸被代出資股東(員工)的。
3)持股員工轉讓股權時如何繳稅?
持股員工因為離職、撤資、退股等各種原因可能面臨所持股權的轉讓,自然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涉及增值稅,但可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印花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相關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應納稅所得額根據(jù)“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但是可以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
4)合伙企業(yè)自然人股東(員工)轉讓合伙企業(yè)份額時如何交稅?
合伙企業(yè)自然人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但是可以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
很多朋友可能會有疑問,員工不是公司股東,在非持股的情況下
,也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嗎
?
答案是肯定的。
一、員工應該如何參與這樣的利潤分享計劃呢?
一般由公司先擬定分享計劃,主要是根據(jù)參與人員的不同層級,貢獻程度確定不同的分享激勵計算方式
,以及計算時的基數(shù)如何確定
。
比較簡單的一種,是基于企業(yè)的稅后利潤乘以一定的比例
,確定參與員工應該取得的激勵金額。
所以,分享計劃一旦確定
,需要向員工正式宣布
,建議是出具紙質或電子版的利潤分享計劃
,并由參與員工簽字確認。
鑒于各類員工的激勵金額屬于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實行薪酬保密制的企業(yè),利潤分享計劃應該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公開的內容
,主要包括利潤分享的實施周期,考核標準
,基數(shù)取數(shù)等
;另一部分是僅對員工本人公開的內容
,包括所屬級別
、貢獻程度、考核完成度等匹配的對應利潤分享比例和具體的發(fā)放金額計算方式等
。
二、參與利潤分享計劃的員工取得的利潤分成如何交個人所得稅呢?
我們知道利潤向股東分配時,是企業(yè)所得稅稅后行為
,分紅不能在企業(yè)稅前扣除
,且股東如果是自然人的
,需要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20%繳納個人所得稅
。
但是參與利潤分享計劃的員工與股東利潤分紅存在本質上的差別,股東分紅是一種股東作為公司所有人對企業(yè)經營成果的分成,而員工的利潤分享實質是一種薪酬激勵
。因此,對于員工基于企業(yè)經營利潤情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分享激勵
,實質還是屬于員工的工資薪金
。簡單的說
,可以理解為企業(yè)需要給員工以績效激勵,但是這種激勵是和企業(yè)的經營情況掛鉤的
,例如基于盈利情況
,因此雖然成為利潤分享,但并不是分紅
,而是以盈利為計算基數(shù)的一種工資薪酬計算方式
,所以利潤分享的員工依舊應該將取得的
“分享金”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符合條件,“分享金”也可以作為年終獎金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申報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員工大鵝績效的個稅壓力。
三、員工利潤分享不是分紅
,那么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呢
?
本質是員工績效獎金 ,因此貸方很確定應該和發(fā)工資的賬務處理一樣,貸記應付職工薪酬
,但是借方科目需要小心
,不是分紅所以不應該為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而應該對應到員工所在的部門確定相應的借方科目 ,例如管理層屬于管理費用
,銷售屬于銷售費用,財務也屬于管理費用等
。
四 、特別提醒
實務中,企業(yè)可能會變換利潤分享計劃的形式 ,出于增強員工歸屬感等目的,在基礎的利潤分享模式中進行演化
,在企業(yè)內部設置
“虛擬股”、“期權股”等,并授予員工一定數(shù)量的虛擬“股”
,再結合企業(yè)的盈利情況
、考核完成情況計算“分享金”。
財務人員需要謹慎區(qū)分此類“虛擬股”、“期權股”是否屬于真正意義上的股權
,持股主體是否直接或間接在工商上體現(xiàn)股權關系,判斷是否屬于正意義上的股東
,還是僅是一種企業(yè)內部的虛擬授權
。如果只是虛擬授權
,實質并沒有改變企業(yè)的所有權關系
,員工即使取得此類虛擬“股”,也不意味著就是企業(yè)的股東
,其按照分享計劃取得的“分享金”依舊應該屬于工資薪金
。企業(yè)發(fā)放“分享金”后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并可以將其計入“三項經費”的計算基數(shù)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