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代扣代繳個稅的滯納金與處罰規(guī)定是什么呢?
未代扣代繳個稅的滯納金與處罰規(guī)定是什么呢?
解答:
一、對扣繳義務人的處罰規(guī)定
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分為三種情形處罰:
(一)已扣但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span>
(二)已扣但采取手段偷稅的——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0.5倍-5倍)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三)應扣未扣的——罰款(0.5倍-3倍)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span>
二、對個人的處罰規(guī)定
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規(guī)定:1.個人應在次年6月30日前辦理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或者單項所得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2.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span>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span>
因此,對于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個人應按時自行申報,超過期限(次年6月30日)的就會按規(guī)定計算滯納金;如果經過稅務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就會有罰款(0.5倍-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