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用耕地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另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附件第十八條規(guī)定:“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庇纱丝梢姡欠窭U納耕地占用稅并非是完全以是否辦理產權為依據,對于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也同樣要繳納耕地占用稅,但期滿后一年內依法復墾的,應憑有關的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可以依法退還耕地占用稅。
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需要說明的是耕地占用稅并非僅指“耕地”,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也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其適用稅額可以適當?shù)陀凇案亍钡倪m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另外,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耕地”征收標準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臨時占用耕地在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xù)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